浙江省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实施细则/第二章 选举机构第十二条有效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分别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县、乡两级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均由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县级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报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