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和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在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下,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选举委员会设立办事机构,办理选举的具体事务。

在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同步换届选举时,县级选举委员会可以委托乡级选举委员会具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县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的有关工作。

省、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