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供水单位及用户第十九条有效新建住宅小区用水应当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实行智能化计量管理;已建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范要求逐步进行改造。对未达到一户一表、水表出户、生活和消防供水系统分离要求的居民住宅,供水单位应当按照供用水合同约定向用户提供服务、收取水费。最终用户户内管道等用水设施由最终用户负责维护、管理。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