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湿地城市建设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四十条未知(-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破坏湿地城市建设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受理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