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湿地城市建设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三十八条未知(-1)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城市建设的资金保障,建立多元化的投融资机制,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湿地城市建设。鼓励市场主体参与湿地城市建设多元营运,以商业收益反哺运营维护。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