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湿地城市建设条例/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第三十七条未知(-1)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城市建设评估机制,对涉及公众权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决策,或者可能对湿地生态产生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在作出决策前通过听证、论证、专家咨询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建设项目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程序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