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未知(-1)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配套设施建设,科学安排各类市政基础设施和教育、医疗、文体、养老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时序,建设功能完善、生活便捷的社区生活圈,提升城市宜居宜业宜游保障能力。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