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未知(-1)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实施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优化交通运输结构,构建现代化综合交通体系。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化城区道路网体系,建设改造主次干道,增加城区支路网密度,根据城区现有机动车保有量和机动车增长速度科学配置停车场,改善城市交通环境。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推进公共交通体系建设,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城市综合交通枢纽应当同步建设停车场、自行车停放场所以及充电桩、充电站等服务设施。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推进交通管理智慧化建设,建设城市综合智慧交通平台,完善智能交通管理系统,提升城市交通管理能力。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