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湿地城市建设条例/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第二十五条未知(-1)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污染物源头治理,严格控制点源、面源污染,治理内源污染,开展湿地水环境治理,统筹自然降水、地表水和地下水的系统性,连通河湖湿地,构建水湿联动的循环、净化体系,提升中心城水环境质量。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