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湿地城市建设条例/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第二十四条未知(-1)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用水机制,提高淡水资源利用率,通过中水使用、雨水利用和节水措施等,保障湿地城市的生态用水。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