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未知(-1)

湿地管护责任单位应当加强湿地的维护和管理,纳入湿地保护名录的湿地由名录确定的管护责任单位按照《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的规定维护和管理;其他湿地由其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做好环境清洁、水质维护、绿化养护等日常维护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