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湿地城市建设条例/第三章 建设与管理第二十二条未知(-1)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东营区人民政府、垦利区人民政府,结合各类湿地生态空间,科学制定生境恢复方案,营造鸟类等野生动物栖息地、繁衍地,维护鸟类迁徙通道,提高生物多样性,塑造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城市环境。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