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未知(-1)在纳入湿地保护名录的湿地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东营市湿地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在其他湿地内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用自然或者生态的材料和工艺进行建设,减少施工对湿地生态环境的影响;建设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清理场地。
湿地周边各类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后进行,其选址、布局、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等,应当与周围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影响湿地生态环境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