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未知(-1)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利用现有湿地资源,通过水系建设、地形地貌整理、背景绿化、湿地植被恢复等措施,推进城市湿地片区、湿地景观带、湿地公园、小微湿地等各类湿地工程建设,保护和恢复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

各类湿地工程建设应当提炼本土湿地景观要素,城区湿地应当突出精致秀美的特色,同公共空间充分融合;郊野湿地应当保持自然风貌,展现原生态风光。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