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综合利用气候资源调查、区划成果,发挥当地农业气候资源优势,发展特色农业。

鼓励瓯柑、杨梅、茶叶等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申请农产品气候品质认证,打造区域品牌。

市、县(市、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开展规模化引种或者调整种植制度前,应当组织开展气候适宜性评估。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提供气象信息服务和技术支持。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