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文化旅游、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发布气候旅游指引、气候康养指数等信息。

市、县(市、区)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综合利用气候资源调查成果,鼓励、引导有关经营主体合理利用天气景观、气候环境、人文气象等资源,发展特色旅游产业。

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