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气候资源保护和利用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在开发区(园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推行区域气候可行性论证,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对该区域内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开展区域评估,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可以不再单独组织气候可行性论证。地方法规 · 温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