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鼠疫防控队伍建设,充实鼠疫防控专业人员,改善工作条件,按照国家规定落实鼠疫防控工作人员的津贴和补助。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