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鼠疫防控、监督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鼠疫防控巡查机制,加强监督检查,落实防控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民族宗教、林业草原、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鼠疫防控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