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鼠疫防控条例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鼠疫防控工作的领导,制定鼠疫防控规划,建立健全考核评估机制,将鼠疫防控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区域间和部门间联防联控机制,健全各地区间鼠疫防控信息共享制度。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