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鼠疫防控工作的领导,制定鼠疫防控规划,建立健全考核评估机制,将鼠疫防控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区域间和部门间联防联控机制,健全各地区间鼠疫防控信息共享制度。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