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鼠疫防控条例第三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食用旱獭等鼠疫疫源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或者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旱獭等鼠疫疫源动物及其制品,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