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鼠疫防控条例第三十六条有效公职人员在鼠疫防控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