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展示旱獭等鼠疫疫源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旱獭等鼠疫疫源动物及其制品,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