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投喂旱獭等鼠疫疫源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