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猎捕旱獭等鼠疫疫源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草原或者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旱獭等鼠疫疫源动物、猎捕工具及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