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鼠疫防控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开展鼠疫疫情调查、采样、检验、隔离、治疗等防控措施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说明情况,不得瞒报、缓报、谎报鼠疫疫情。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