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鼠疫防控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立固定鼠疫交通检疫站,在发生鼠疫疫情时,可以增设临时鼠疫交通检疫站。鼠疫交通检疫站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卫生健康、公安、交通运输、林业草原、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做好鼠疫交通检疫工作。鼠疫交通检疫站应当设置检疫工作室、化验室、留验观察室,配备必要的检疫仪器、医疗药品、防护装备、记录设备等设施设备。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