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鼠疫防控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发现鼠疫患者或者疑似鼠疫患者时,医疗卫生机构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一)对患者予以隔离治疗;(二)及时报告疫情,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完成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三)对被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依法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置;(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4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