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选区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宣传选举法和本细则;

(二)汇总本选区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并将选民酝酿、讨论、协商代表候选人的意见报告选举委员会;

(三)办理选民登记、投票选举等事项;

(四)办理选举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