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第十三条有效在选区内可以本着便于选民活动的原则,划分若干选民小组,由选民推选组长、副组长,开展选举工作。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