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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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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

第十一条

有效

选区设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由选民三至五人组成,设正、副组长各一人,由选区各单位协商产生,报选举委员会批准。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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