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细则/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第十一条有效选区设选举工作领导小组,由选民三至五人组成,设正、副组长各一人,由选区各单位协商产生,报选举委员会批准。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3月3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