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应当加强自身信用建设,开展诚信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弘扬诚信文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守法履约的意识,发挥示范表率作用。社会公众应当守信自律,恪守承诺,主动参与诚信教育和信用监督活动。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