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的其他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见义勇为、慈善捐赠、志愿服务等信息;

(二)获得表彰、奖励等信息;

(三)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作出信用承诺的信息;

(四)股权出质登记、商标注册登记、知识产权出质登记等反映信息主体履约能力和信用状况的信息;

(五)其他与信用状况有关的信息。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