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第二章 信息归集、开放和使用第十四条有效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的其他信息包括以下内容:(一)见义勇为、慈善捐赠、志愿服务等信息;(二)获得表彰、奖励等信息;(三)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作出信用承诺的信息;(四)股权出质登记、商标注册登记、知识产权出质登记等反映信息主体履约能力和信用状况的信息;(五)其他与信用状况有关的信息。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