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二章 评审认定第九条有效行为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行为发生地的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申请认定见义勇为人员。公安机关可以主动认定见义勇为人员。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向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推荐认定见义勇为人员。申请、推荐见义勇为人员,应当提供基本事实和理由。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