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二章 评审认定第十条有效见义勇为人员认定的申请、推荐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行为发生地的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提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申请、推荐期限的,申请、推荐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