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符合本条例规定,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事迹突出的,应当认定为见义勇为人员:
(一)制止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二)制止正在实施的侵害国有财产、集体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主动抓获或者协助有关机关追捕犯罪嫌疑人、逃犯,侦破重大刑事案件;
(四)抢险、救灾、救人;
(五)实施其他见义勇为行为。
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执行公务表现突出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不认定为见义勇为人员。救助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近亲属,有监护职责的人员救助被监护人,不认定为见义勇为人员。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