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建立健全见义勇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见义勇为相关工作,完善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长效机制。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