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市、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负责。民政、财政、人力社保、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退役军人事务、教育、司法行政、税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开展见义勇为相关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开展见义勇为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