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见义勇为人员的认定、奖励和保护,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抚恤优待与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