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见义勇为人员的认定、奖励和保护,应当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抚恤优待与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