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三条有效具有本市户籍的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被认定为见义勇为人员的,经该人员户籍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认后,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享受相关优待和保护。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