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二条有效对尚未达到见义勇为认定标准的善举、义举,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以及有关组织应当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