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人员,是指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等,事迹突出的行为人。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