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四章 权益保护第三十三条有效见义勇为人员实施紧急救助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