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四章 权益保护第三十一条有效因主张见义勇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及时提供援助。见义勇为人员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准予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