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因主张见义勇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及时提供援助。

见义勇为人员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准予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