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四章 权益保护第三十条有效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因见义勇为享受的奖金、补助金、抚恤金、抚慰金和奖品在申请时不计入家庭收入;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申请相应的专项救助和临时救助。因见义勇为死亡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符合特困人员供养条件的,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范围;致孤儿童符合孤儿供养条件的,纳入孤儿保障范围。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