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四章 权益保护第二十九条有效对因见义勇为负伤的人员,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医疗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对因见义勇为致残不能适应原工作岗位的人员,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工作岗位,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辞退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