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四章 权益保护第二十五条有效见义勇为基金用于:(一)表彰、奖励、慰问见义勇为人员;(二)救治见义勇为人员,抚恤、补助、救助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三)办理见义勇为不记名人身保险等商业保险;(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见义勇为基金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市、区县(自治县)见义勇为基金管理机构制定。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