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见义勇为基金用于:

(一)表彰、奖励、慰问见义勇为人员;

(二)救治见义勇为人员,抚恤、补助、救助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

(三)办理见义勇为不记名人身保险等商业保险;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

见义勇为基金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市、区县(自治县)见义勇为基金管理机构制定。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