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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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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四章 权益保护

第二十四条

有效

市、区县(自治县)应当设立见义勇为基金。

见义勇为基金的来源包括:

(一)财政拨款;

(二)社会捐赠;

(三)见义勇为基金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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