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四章 权益保护第二十四条有效市、区县(自治县)应当设立见义勇为基金。见义勇为基金的来源包括:(一)财政拨款;(二)社会捐赠;(三)见义勇为基金的收益;(四)其他合法收入。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