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对不予认定为见义勇为人员的,公安机关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推荐人,并说明理由。

见义勇为申请人、推荐人对不予认定结论持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不予认定结论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向市公安机关申请复核。市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推荐人。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