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二章 评审认定第十二条有效公安机关应当将拟认定为见义勇为人员的主要事迹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时间不计入认定期限。为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安全或者因其他情况需要保密的,不予公示。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