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公安机关应当将拟认定为见义勇为人员的主要事迹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公示时间不计入认定期限。

为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及其近亲属安全或者因其他情况需要保密的,不予公示。

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1日